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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商标注册/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指定机构

 

商标申请人应将所申请的商标图样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表(背面)的“商标图样”栏内,贴上的方向即为指定的方向。商标图样应当用便于粘贴的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照片,不得使用硬质的、塑料的及其他不能粘贴的用作商标图样。商标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不得带有“注册商标”、“牌”字样或“R”、“注”等标记,也不得带有商标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优质标记及其他与商标无关的文字和图形。

文章

商标|商标注册|注册商标|什么是商标?


    我国对商标的定义为:
  商标(英文TradMark),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nal Proporty Organization ,简称WIPO)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在柏林大会上曾对商标作出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别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

  法国政府在其《商标法》中则表述为:"一切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均可视为商标"。

  商标具有的特征为: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2)商标是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 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商标的构成是一种艺术创造。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4)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6)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使用在商标上的符号:
   TM——商标符,指已经向商标局登记(申请注册)、或持有人声明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
   SM——同上,用于服务商标。
   R——注册符,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 作者: shangbiaozhuce88 2005年09月17日, 星期六 11:43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商标注册公告

   核准商标注册是商标注册审查核准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商标核准注册有以下五种情况:

  (1)商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任何人提出异议而获准注册,三个月异议期届满后发布“商标注册公告”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2)经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任何人对所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经商标局裁定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异议人又未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天的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即商标异议复审)的,裁定生效。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布“商标注册公告”,发给商标注册证;

  (3)经商标局对异议裁定,但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复审的,又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异议复审裁定通知书》之日起30天的法定期限内未对评审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由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布“商标注册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

  (4)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复审裁定,但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异议人的起诉理由不成立的或者被异议人的起诉理由成立的,在收到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当事双方未进行上诉的,裁定生效。由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布“商标注册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

  (5)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结果的,并对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不服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的,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异议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或者被异议人的上诉理由成立的,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由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布“商标注册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

  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将该注册商标按地区、商标注册人名称和使用的文字、图形分别登入《商标注册簿》(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分别登入《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 )、卡片和档案,同时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注册公告”并向直接办理注册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发给《领取商标证通知书》或通过代理人(所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发给领证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可向商标局(或通过代理人)领取《商标注册证》。
  在核准商标注册阶段,《注册商标公告》的目的是在于晓谕公众该商标已经核准注册,从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已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并享有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商标注册证》是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力证书,是商标注册人在法律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依据。

- 作者: shangbiaozhuce88 2005年09月17日, 星期六 11:40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发布(2003年4月1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 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作者: shangbiaozhuce88 2005年09月17日, 星期六 11:37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国内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

国内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的商标类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管理及受理注册商标审定的商标类型5种,即: (注:点击下列商标类型即可链接入相应介绍说明)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依照《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最新修订版)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最新版)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依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 4月17日国家工商局最新版)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
  特殊标志依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

  根据不同商标类型的法律法规的注册和管理办法,各类型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和条件为:

  1、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
  (1)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国内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其中须具备的条件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注: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是本《商标法》第二次修改的一项重要增补内容)。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同时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所规定的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性联营企业;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具有以下法律特征:㈠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认可的组织;㈡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㈢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即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的、与其经营规模和业务活动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的财产;㈣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当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并与大陆内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视同仁。
  (3)共同申请同一商标问题:
  A、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主体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商标专用权。(注:这是我国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在第二次修订《商标法》所增加的新内容)。
  B、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大致有以下情形:①一个公司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公司,而其中一些分公司需要和总公司使用同一商标的;②总公司下属的一些子公司之间或与总公司之间需要使用同一商标的;③有些家族性的私营公司或者企业之间,要求使用或继承同一商标的;等等。


  2、申请集体商标的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B、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C、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D、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F、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3、申请证明商标的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
  A、该组织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C、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D、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4、申请特殊标志的
  (1)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的规定,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和筹备者
  (2)应具备的条件:
  A、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并拥有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B、制定准许他人使用该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事宜,也可自愿选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可的任何一家值得信赖的商标代理组织委托办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其代理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大陆境外的中国其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常居住地或营业场所)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申请商标注册和其他商标事宜。

  二、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的
  
可以赴北京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事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地址为: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大楼一楼商标注册大厅。
  公交车:13,21,23,37,57,65,68,204,715路三里河或三里河东口下车。
  地铁一号线:①木樨圆站下车,沿复兴门外大街向东走半站地(约200米),到“燕京饭店”三里河东路路口转向北行约500米,路东侧即到;②南礼士路站下车,沿复兴门外大街向西走半站地(约300米),到“燕京饭店”三里河东路路口转向北行约500米,路东侧即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一楼商标注册大厅内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提供了一切便利,有各种类型的商标申请表格可以直接免费领取,有数本最新版本的《类似商品和服务类别》免费供查阅选择商品或服务类别项目,有申请表格的填写样张供申请人参照填写,有专门的窗口提供复印证件资料、打印申请表格、查询商标(限文字商标)……,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不懂的或错误的问题会得到工作人员耐性的指点。

  三、选择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
  
一个理想商标的能否顺利的申请注册成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对于缺乏商标知识的绝大多数申请人很难靠自身的能力去顺利的完成这些工作,而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正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因此,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去办理商标申请注册事宜是绝大数申请人的明智选择。
  截止2002年底之前,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已达一百四十八家(见:商标代理组织一览表”)。
  但自2003年2月27日之后,国务院取消了对商标代理人资格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国家行政审批项目,开放了商标代理市场,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数量将成倍增长,原有的旧体制下隶属于工商局的商标代理组织也被要求必须于2003年底前脱钩,商标代理市场主体的增加,必将给商标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便利和充分的选择自由。
  任何一家商标代理组织的代理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完全可以跨地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如何选择一家信誉好、能力强、服务佳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委托,是任何一位商标注册申请人所首先要面临的问题。

 

 

《商标注册申请必备的书件和资料》

  (说明:1、书件和资料的数量以申请注册一个商标/一类商品的所需为例。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因各商标代理组织的管理方式有所不同,将在前者的基础上略有变化,此处暂不一一例举,若有需要,可咨询相应商标代理组织了解。2、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所有书件和有关文件资料,都必须是打字填写或者印刷品。)


  一、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1、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的

  ▲自然人必须亲自到场,携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注:此处数量系指一个商标在一个类别商品/服务上应缴的文件数量,下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应按前述要求,出据每个自然人的身份证原件和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并按要求注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一般、立体、颜色中选择其中一种)、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签上申请人的亲笔签名(所签姓名必需与身份证上的完全一致),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均须同时签名;
  ▲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如果是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用人物肖像及姓名作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由肖像姓名权人签署的授权书一份,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申请注册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酒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等商标,应附送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卫生厅(局)发给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也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办理人用消毒剂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香港、澳门地区的个人或企业申请注册人用药品商标的,应当提供当地主管批准生产或销售药品的专门机构批准该商标申请人生产或销售药品的证明文件。所提供的证明,可以是证明原本的复印件,但须经公证;对经常申请注册药品商标的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人可以首次提供的是证明原本,以后申请时用原本的复印件代替,但须注明当年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
  ▲申请注册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商标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出据书面声明一份,并且提交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的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2、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注册的

  ▲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一份,或者加盖有营业执照登记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应按前述要求,出据每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原件和相应复印件一份,或者加盖有营业执照登记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并按要求注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一般、立体、颜色中选择其中一种)、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必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加盖商标申请人的章戳(章戳名义必须与商标申请人营业执照中所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均须同时加盖商标申请人的章戳;
  ▲商标申请人出据给直接经办人的委托书或介绍信一份(即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证明直接经办人身份与其有关之所用);
  ▲直接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如果是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用人物肖像及姓名作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由肖像姓名权人签署的授权书一份,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申请注册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酒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等商标,应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厅(局)发给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也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办理人用消毒剂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香港、澳门地区的个人或企业申请注册人用药品商标的,应当提供当地主管批准生产或销售药品的专门机构批准该商标申请人生产或销售药品的证明文件。所提供的证明,可以是证明原本的复印件,但须经公证;对经常申请注册药品商标的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人可以首次提供的是证明原本,以后申请时用原本的复印件代替,但须注明当年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
  ▲申请注册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商标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申请注册报纸杂志名称为商标的,必须是经过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署,中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宣传部正式批准创办的报纸杂志。商标申请人需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署(局)发给的有全国统一刊号“CN”的报刊登记证。同时,注册人名义应以领取报纸杂志登记证的单位名称为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出据书面声明一份,并且提交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的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二、集体商标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即,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并在该证明文件中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在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时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一份;
  ▲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并按要求注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选择“集体”)、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必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加盖商标申请人的章戳(章戳名义必须与商标申请人营业执照中所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商标申请人出据给直接经办人的委托书或介绍信一份(即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证明直接经办人身份与其有关之所用);
  ▲直接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全文文件一份。该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项目)等;
   (2)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该商标(标志)的含义;
   (4)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
   (5)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提供服务项目的品质或质量标准;
   (6)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7)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8)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9)管理费用收取的数额和用途;
   (10)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三、证明商标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即,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并在该证明文件中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并按要求注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选择“证明”)、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必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加盖商标申请人的章戳(章戳名义必须与商标申请人营业执照中所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商标申请人出据给直接经办人的委托书或介绍信一份(即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证明直接经办人身份与其有关之所用);
  ▲直接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全文文件一份。该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等;
  (2)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商标(标志)含义;
  (4)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5)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6)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7)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8)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四、特殊标志

  ▲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或批示一份;
  ▲准许他人使用该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一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一套;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一份;
  ▲特殊标志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彩色着色稿5张,黑白墨稿1张;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给直接经办人的委托书或介绍信;
  ▲直接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1、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指定的书式。
  附:“商标注册申请书”(适用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最新书式
     《商标注册申请书》(正面)
     《商标注册申请书》(反面)
     《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

  2、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字体为标准的简化字。必须用打字机/打印机填写,并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指定的打印格式。凡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申请的,商标局注册大厅内有专门打印的服务,凡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则由商标代理组织采用专门的打印格式软件打印填写。凡未经打印(指委托代理的)或打印不清晰或字迹潦草、有涂改不易辩认或易误认的,将会被商标局退回,不予受理。

  3、申请人的名称,自然人申请的应与其身份证名字及申请人签字完全相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与其章戳及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完整,不能任意改动。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人名称和地址栏中填写代表人名称和地址(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其他共同申请人
在申请表的另加附页中填上名称(不需要填写地址)。

  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在申请人的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否则将不被受理。

  5、应当准确填写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系人姓名及邮编,以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及时邮寄送达受理通知书、《商标公告》和审查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通知联系。
  申请人地址,一般情况下按自然人的身份证地址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填写,此外,也可以按申请人在二至三年内不会变化并能够准确无误收到商标局邮寄信函(挂号件)通知的其他地址填写,邮政编码要对应于所填写的地址。
  联系人是商标局给商标申请人邮寄各种信函、通知的指定收件人,务必准确可靠并在二至三年中没有变动。

  6、电话和传真号码是商标局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因地址错误无法邮寄送达有关文件、通知而可能采取的补救通知手段,或其他联络通知之用,因此,同地址填写一样务必准确可靠。

  7、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机构的名称及加盖代理组织章戳和代理人签字。所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否则商标将不予以受理。直接申请办理未委托代理的,不须填写代理栏目。

  8、申请商标的种类,应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方框中勾选,“一般,集体,证明”项为单选,“立体,颜色”项为复选,即:
  凡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选择”一般”项,申请集体商标的选择“集体”项,申请证明商标的选择“证明”项;
  上述(商品、服务、集体、证明)申请商标中凡有采用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除,再复选“立体”项;
  上述(商品、服务、集体、证明)申请商标中凡含采用颜色组合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除了前三项中已选的一项和“立体”项外,应再复选“颜色”项。

  9、商标说明是指申请人对自己的商标的组合、含义、来源以及声明商标设计中某一部分放弃专用权等等情况加以简明扼要的说明。如果无说明的必要,则可以不填。但对于下列情况按规定应该填写,
  对于采用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字母做为商标申请注册时,应该说明系何种文字及相应的含义,否则,商标局在审查时可能会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解释,或作无含义解释;
  对特殊的字体应加以文字表述,否则,审查时可能会就近归类或列为图形类;
  所申请商标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彩色图样),则必须写明“指定颜色”,未注明的则一律按黑白颜色图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对于申请三维立体商标的,应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附件)和详细说明;
  对于申请颜色组合商标的,应提交文字说明。

  10、类别填写,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02年版)按类填报申请。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也就是实行:一类商品/服务,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11、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填写,应当尽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02年版)中规范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填报。如果申请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不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名称,但属于行业内规范名称的,应附行业标准或产品说明书;如果所申请的商品名称尚未被列入《类似商品哈服务区分表》中的,应当附送商品或服务的说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名称,不得用作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的填报。
  在商品/服务项目一栏中,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一般为10个以内(也可以超过10个,但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注册费),各项商品或服务分成两列填写,填报写不下的,应加附页,并在“附页”栏中注明所附页数,同时应在商品/服务项目结束处加盖截止章,标明“截止”字样。

  12、商标申请人应将所申请的商标图样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表(背面)的“商标图样”栏内,贴上的方向即为指定的方向。商标图样应当用便于粘贴的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照片,不得使用硬质的、塑料的及其他不能粘贴的用作商标图样。商标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不得带有“注册商标”、“牌”字样或“R”、“注”等标记,也不得带有商标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优质标记及其他与商标无关的文字和图形。

  13、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人不得随意改变商标申请书式的格式和内容。

- 作者: shangbiaozhuce88 2005年09月17日, 星期六 11:32  回复(2) |  引用(0) 加入博采